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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高台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高台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5-26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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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高台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县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工作要求,我局起草拟定了《高台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各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6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盛丽娟  联系电话:18193617811(钉钉同号)

电子邮箱:348947163@qq.com

地址:高台县城关镇县府街213号


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 

2025年5月26日


关于征求《高台县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管理,保障托管学生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高台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学校外开办的,在非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看管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房屋出租者负有督促房屋租赁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安全的管理责任。校外托管机构应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场监管、教育、卫健、公安、消防、住建、民政、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监管及投诉信访工作。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单位职责分工

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变更及注销,依照规定核发营业执照。统筹协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全县校外托管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对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严格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甘肃省校外托管机构餐饮服务管理指南》,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留样、分餐等环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若涉嫌犯罪,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查处校外托管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监督其做好收费公示,规范合同履行情况。

2.教育部门:负责加强托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家长选择依法许可的校外托管机构,严禁在职教师参与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或兼职活动,查处托管机构违规开展校外培训和有偿教育辅导行为,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公共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制、饮用水健康达标监测、传染病防控管理等工作。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建立因病缺勤登记制度,严格落实紫外线消毒、通风换气等卫生措施,依据相关规定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4.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及年度检查,确保校外托管机构运营符合民政管理的相关规定。

5.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犯罪记录,维护校外托管机构周边的治安及交通秩序。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校外托管机构室内停放或充电,防范暴力、欺凌等事件的发生,对违规经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房屋安全、燃气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相关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变更建筑用途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行为。

7.消防部门:负责定期对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设施配置,检查疏散通道的畅通性,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督促开办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8.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属地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体系,及时掌握校外托管机构动态,处理相关问题。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开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开办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完成审批,对不符合条件须书面说明理由。法律法规有修订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办者完成以上申请事项后,受理部门及时将开办校外托管机构的名称、开办地址等基本信息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公告结束后到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四章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

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地下室、工业厂房、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校外托管服务。在小区居民楼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的,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

第十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规模在15人及以下的,要至少配备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和在职教师和学校其它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托管机构。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一)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

(二)加强卫生管理,保持托管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三)提供接送服务的,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以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托管服务结束后,按照约定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人员接走的,应当确保学生接送安全;

(四)未接到托管学生、托管学生无故未按时抵达或者无故离开校外托管机构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安排人员进行查找;

(五)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应当预防和避免猥亵、性侵害、暴力、欺凌以及其他侵害事件,对侵害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告知实施侵害和被实施侵害学生的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对严重的侵害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七)应当教育、引导托管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鼓励校外托管机构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学生签到、接送等进行动态管理,保障学生安全。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开展中小学课程教育和变相学科类培训;

(二)采取强迫或者诱导的方式向托管学生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三)宣扬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

(四)放任、唆使或者利用托管学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传染病防控义务:

(一)配齐配足托管对象生活、住宿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洗手等设施设备;

(二)加强室内通风,校外托管场所内按规定进行消毒,并有消毒记录,室内空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三)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及应急预案。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一)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要求,食堂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

(二)设置备餐间或者备餐操作区,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三)按照规定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留样克数不少于125克,在冷藏条件下(0-8℃),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并做好留样记录;

(四)应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烹饪食品,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五)校外托管机构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的,必须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安全;

(六)校外托管机构必须依法配备与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包括食品安全员、食品安全总监),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清单,按规定做好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七)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索证索票管理的规定,专人负责、定点采购,并做好采购记录;

(八)校外托管场所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学生家长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参与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或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十七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校外托管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托管时段、托管期限、是否接送、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第十八条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等方式对校外托管机构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通过政府或者部门信息网站、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布对校外托管机构违规经营的查处情况;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安全监督中发现校外托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校外托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公安、消防、卫健、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高台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涉及校外托管机构新的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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